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12-04


(2009年9月8日保定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8年12月22日保定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6月28日保定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六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完善律师行业管理、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协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保定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北省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会员的自律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北省律师协会、本会及其制定的律师行业规则对会员实施管理。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AODI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BLA。

本会根据需要可在各县(市、区)所在地设立联络站。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保定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共保定市司法局党组和保定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和处理;

(六)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

(七)制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做出行业处理决定,有权向保定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依法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 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 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并提出建议意见;

(十五) 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在中共保定市律师行业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支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七条 本会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聚魂,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律师行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八条 本会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出台重要规范性文件等,按程序报市律师行业党委研究审议。

第九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组织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应当明确党组织与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没有党员的团体会员,应当支持配合上级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为做好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已在本会注册的律师,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请求本会维护合法执业权益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获得本会救助的权利;

(八)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九)接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教育、指导和监督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调查处理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对本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非律师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案件指导、重大事项报告及非律师人员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如实披露本所及本所律师的相关信息;

(五)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的管理责任;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组织并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九)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调出或调入我市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应到本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被取消律师资格、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团体会员被终止、解散,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行业规范;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审议重大的资产购置、管理及处置方案;

(九)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且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以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罢免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纪律惩戒的;

(三)调离保定市律师行业的。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资格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一并终止。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本会任期届满当年,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可设立保定市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方案的制订和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大会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设主席1名,成员若干名。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应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主持。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当列为议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从个人会员中自荐、推荐或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主席团确定。


第六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六)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九)选举常务理事;

(十)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重大的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方案,对本会拨付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保定市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理事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理事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定批准其辞去理事职务;理事因变更执业地或停止执业等原因,不再是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视为自动终止理事职务;理事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经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五)、(六)、(七)(十)项职责;

(二)选举、罢免、增补副会长;

(三)聘任和解聘协会秘书长;

(四)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七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和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一般应为执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律师行业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影响力,对行业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广大律师的普遍认可。名誉会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长办公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由全体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长办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决策时应充分听取会长办公会议各成员的意见。会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提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建议名单;

(五)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六)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七)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

(九)对涉及本会重大资产购置及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建议并报理事会审议;

(十)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监事会、律师行业党委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当届内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保定市司法局和律师行业党委备案。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并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更新的监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的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指派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检查本会财务报告,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监督本协会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当届内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职务自动终止。监事缺位后六十日内由监事会从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