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两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21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国资委起草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正式印发。

  《实施意见》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河北实际,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法治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村(居)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2018年底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2019年底前,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河北特点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不少于9人、7人、5人的标准建立法律顾问队伍。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实施意见》要求,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实施意见》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任职条件等。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实施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协调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落实。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人民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